法治要闻

《惠州市住宅小区治安防范条例》征意见

2018-01-15 14:40:40   来源:惠州日报     阅读数:

平安创建为小区居民带来幸福生活。 本报记者李松权 摄

平安创建为小区居民带来幸福生活。 惠州日报记者李松权 摄

  我市首部住宅小区治安防范法律法规——— 《惠州市住宅小区治安防范条例》日前在市公安局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条例》明确,将对住宅小区治安防范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原则,并对公安机关、治安联防队组成及其网格化管理、相关部门、村居、物业企业等单位的治安防范职责作出明确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

  《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主管住宅小区治安防范工作,其中包括治安防范监督检查,督促治安隐患整改;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监督检查;督促、指导住宅小区治安防范队伍建设,开展业务训练和安全演练;加强对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培训等。房管、质监、住建、卫计、司法及民政等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治安管理制度,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其服务区域的治安秩序,具体包括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落实来访登记、定时巡逻等安全防范措施,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建立隐患登记台账,及时处理业主反映的治安隐患问题,并在三日内反馈处理结果;在住宅小区主要出入口设置包括警情通报、社区民警信息、治安服务监督举报热线等信息在内的治安信息公示牌;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维护和保养公共消防设施,确保消防设施设备运行正常,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等。

  保安员应及时制止住宅小区内违法犯罪

  小区保安员应当登记出入住宅小区的外来人员和车辆;定时对住宅小区进行巡逻,及时将在巡逻中发现的治安隐患问题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和相关人员;及时制止发生在住宅小区内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制止无效的违法犯罪行为立即报警,同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针对治安防范设施建设,《条例》明确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规划和建设。市、县(区)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规划和建设的指导、监督,引导住宅小区使用智能识别门禁系统、智能监控视频设备和智能停车场管理系统等智能化技术防范产品。公安机关可以无偿接入住宅小区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无偿查阅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相关信息;需要复制、调取相关信息的,应当经住宅小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条例》还针对治安风险防控要求,开展治安风险信息采集、租赁房屋信息采集,并明确租赁房屋的出租人与承租人解除或中止房屋租赁合同的,必须于解除或中止租赁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机构或其委托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对于承租人,《条例》规定,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转借他人的,应当征得出租人同意,并向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和物业服务企业通报情况,转租期间,转租人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出租人治安责任;严禁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赌博、吸毒贩毒、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发现同住人员有违法犯罪活动或嫌疑的,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鼓励老旧住宅小区实行楼栋长制度

  《条例》相关条款还涉及学校周边治安巡逻、吸毒人员信息搜集、戒毒康复人员信息录入、精神障碍患者信息搜集、精神障碍患者危险行为处置、养犬信息采集等具体管理事项。

  此外,《条例》不但就老旧住宅小区管理模式、防范设施完善、防范设施改造等作出具体规定,还鼓励老旧住宅小区实行楼栋长制度。楼栋长应当协助社区民警开展治安防范工作,掌握楼栋内房屋租赁情况,定期检查楼栋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排查治安隐患,并及时向社区民警报告。

  《条例》还对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未按规定招聘保安员的处罚、未按规定报送房屋租赁信息的处罚等作出明确规定。

  (惠州日报记者付巨晗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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