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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委巡察工作办法(试行)

2017-03-23 11:15:59   来源:惠州日报     阅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强化党内监督,根据《广东省委巡视工作实施办法》和广东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建立市县党委巡察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委实行巡察制度,建立专职巡察机构,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进行巡察监督,推进巡察向基层延伸并实现全覆盖。

  第三条 巡察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和省委巡察工作部署要求,坚持政治巡察定位,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以“六项纪律”为尺子,发现并推动解决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发挥巡察的震慑、遏制、治本作用,深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四条 巡察工作坚持市委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坚持聚焦问题、务求实效。

  第五条 建立健全市委承担主体责任,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及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的巡察工作体制机制。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成立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市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市委组织部部长担任,成员由联系巡察工作的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有关负责同志和市委巡察办主任组成。领导小组向市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条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中央、省委有关决议、决定和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要求以及市委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决定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研究确定巡察对象、内容以及巡察组组成人员等事项;听取巡察情况汇报,审定巡察工作报告;

  (四)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市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六)对市委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巡察办),是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作为市委工作部门设在市纪委,由主任、副主任和若干工作人员组成。市委巡察办的职责是:

  (一)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二)统筹、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承担有关巡察工作的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巡察公开和舆论宣传工作;

  (四)对市委和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六)对县(区)党委和市委所管理的部门单位党组织开展的巡察工作进行指导;

  (七)跟进督办上级巡视组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工作;督促检查市委巡察组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工作;

  (八)负责与省委巡视机构的联络工作,办理上级巡视机构、市委和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市委设立5个巡察组,巡察组在领导小组领导下承担巡察任务,巡察组组长根据每次巡察任务确定并授权,向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巡察组由组长、副组长和若干组员组成。市委巡察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市委和领导小组有关巡察工作的决议、决定,承担巡察任务,向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三)发现并移交违纪违法问题及线索;

  (四)负责巡察组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五)研究处理巡察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每个巡察组选配若干名组员,组员一般从全市纪委机关、组织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中采取内部调剂、带编入职、抽调借调、挂职锻炼等方式产生。巡察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分析问题、沟通协调、调查研究、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建立巡察人才库。从全市纪检机关和组织、检察、审计、公安、财政、税务等部门遴选,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巡察工作人员监督管理制度。

  选配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察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调整。

  巡察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第十三条 开展集中巡察实行“三个不固定”原则:即巡察人员不固定;巡察地区和单位不固定;巡察组与巡察对象关系不固定,根据每次巡察任务需要,确定巡察人员,实行一次一授权。

  领导小组对全市巡察工作进行全面统筹协调,加强领导和指导,对重大事项统一部署,统一督查督办,根据巡察工作需要,对市、县(区)巡察工作人员进行统一调配使用,实现市、县(区)巡察上下联动。

  第三章 巡察范围和对象

  第十四条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市委巡察到县(区)、延伸到乡镇(街道),县(区)党委巡察到乡镇(街道)、延伸到村(居委、社区),并确定重点巡察范围和对象。

  第十五条 市委巡察组巡察的对象和范围是:

  (一)市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党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二)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市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根据工作需要,经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对所辖县(区)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县(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巡察。

  第十六条 按照巡察全覆盖的要求,市委巡察组在每届市委任期内,至少对市委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巡察一次、对巡察单位至少“回头看”一次,监督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市委巡察组对市委所管理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尊崇党章、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情况,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执行党的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选人用人情况进行巡察,着力发现以下问题: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拉帮结派等问题;

  (二)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

  (三)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拉票贿选、买官卖官、跑官要官,以及不正常开展党内政治生活、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独断专行、弄虚作假、软弱涣散、拉帮结派、严重不团结等问题;

  (四)违反群众纪律,脱离群众、损害群众利益、与民争利等问题;

  (五)违反工作纪律,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失职渎职、为官不为、懒政怠政、不愿担当、效能低下、影响发展等问题;

  (六)违反生活纪律,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等问题;

  (七)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涉及“四风”等问题;

  (八)市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以及省委巡视反馈意见整改和移交问题线索办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八条 除了常规巡察,根据工作需要,针对所辖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察整改情况,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察。

  第四章 方式和权限

  第十九条 市委巡察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察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等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被巡察地方(单位)的有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以适当方式到被巡察地方(单位)的下属地方、单位或者部门了解情况;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十三)市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条 市委巡察组依靠被巡察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地方(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市委巡察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察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市委巡察组可以直接向市委书记报告。

  巡察期间,发现被巡察单位存在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需及时解决的问题,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应及时向被巡察单位党组织或者其主要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 巡察期间,经领导小组批准,市委巡察组可以将被巡察党组织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或者政法机关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察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 巡察程序

  第二十三条 市委巡察组开展巡察前,应当向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和组织、信访、审计、财政等相关部门了解被巡察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特别重要或者敏感的内容,相关部门应当向巡察组组长单独通报。

  第二十四条 市委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地方(单位)后,应当向被巡察党组织通报巡察任务,召开巡察动员会,发布巡察公告,公布巡察工作范围、时间安排以及巡察组联系方式等有关情况,按照有关要求和工作权限开展巡察。

  市委巡察组对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可以进行深入了解。对发现的党员领导干部重要问题线索,应当及时报告领导小组。

  第二十五条 集中巡察结束后,市委巡察组应当提交书面巡察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对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形成专题报告。

  第二十六条 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市委巡察组的巡察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委。

  第二十七条 市委五人小组视情况听取领导小组有关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察成果的运用。

  第二十八条 市委巡察组应当在领导小组听取汇报后的7个工作日内,经领导小组同意,向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相关巡察情况,指出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向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反馈情况,除涉及其本人的问题外,其他问题原则上都要反馈。向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反馈情况,应当对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落实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提出要求。

  第二十九条 被巡察党组织应当自市委巡察组反馈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相应巡察组,经巡察组组长审核同意后,报市委巡察办备案;在3个月内将整改落实情况报领导小组。

  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条 市委巡察办应当将巡察有关情况通报市有关领导及其职能部门。

  第六章 成果运用

  第三十一条 巡察工作结束后,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市委巡察组应当及时提出巡察工作成果运用分类落实建议,由市委巡察办分类汇总后,统一报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经领导小组同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归口管理的原则,按照以下途径移送交办:

  (一)对巡察中了解到的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或涉及重大政策、体制机制改革方面的问题,应督促被巡察党组织及时报送市委、市政府;

  (二)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

  (三)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有关组织部门;

  (四)其他问题移交相关单位。

  第三十二条 有关单位和部门收到巡察移交的问题线索后,应当尽快启动办理程序,及时研究提出立案、初核、谈话、函询或组织处理意见,3个月内同时向市委巡察办和巡察组反馈办理情况。

  第三十三条 市委巡察办依据市委、领导小组作出的分类处置决定,建立巡察发现问题和线索台账,实行统一管理、跟踪督办。对巡察发现的倾向性、普遍性、政策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

  第三十四条 巡察结果应当作为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对被巡察单位,市委巡察办应在巡察反馈意见1年内组织“回头看”,了解和督促被巡察地方(单位)整改落实工作并向领导小组报告。

  领导小组可以直接听取被巡察党组织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第三十六条 在巡察过程中发现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领导小组同意,对被巡察单位党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提醒谈话。

  第三十七条 巡察进驻、反馈意见、落实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在党内通报,向社会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七章 纪律与责任

  第三十八条 市委、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巡察工作的领导。对领导巡察工作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信访等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巡察工作,如实完整提供相关信息,协助办理有关事项。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察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察工作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察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违反巡察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 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市委巡察组开展工作。

  党员有义务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四十二条 被巡察地方 (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地方(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不按要求落实整改或不按规定公开巡察整改情况的;

  (七)其他干扰巡察工作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被巡察地方 (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巡察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四十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向领导小组或市委巡察办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各县(区)党委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商市委巡察办承担。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11月19日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印发的《中共惠州市委巡视工作暂行规定》、《惠州市关于开展 “一年一巡视、一年一评议、一年一谈话”制度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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