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法评

用好法律抓手确保公共停车位姓“公”

2017-12-20 15:18:37   来源:惠州日报     阅读数:

  惠人快评

  为进一步巩固提升文明创建成果,持续加强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日前,市公安交警部门联合城管、特警等部门在市区桥西街道开展清障行动,对商家使用障碍物私自占用公共停车位等行为依法予以强制清除并处罚。(《惠州日报》12月18日报道)

  从个人角度看,占用公共停车位是自私、不文明的行为,从城市生活角度看,则属于“公物私用”,造成公共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市公安交警、城管等部门联合开展清障行动,让被占用的停车位真正姓“公”,是促进公用停车位科学充分使用、促进邻里和谐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我们常常能在报纸、电视等媒体上看到 “不占用公共停车位”的宣传,我市公安交警部门也经常开展专项行动,并取得了很大成效。然而,占用公共停车位现象仍时有发生,一些商户在清障行动过后,就又打起了公共停车位的主意,用雪糕筒、车位锁、铁桶、水泥墩等物品将公共停车位“据为己有”。

  这一现象的根源之一,是缺乏文明自觉,且对占用停车位的后果认识不足。实际上,占用公共停车位不仅是一种不文明行为,也是一种违法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提到,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依法给予罚款,若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遭受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事实上,很多商户对占用公共停车位的后果估计,只停留在“大不了雪糕筒被拿走”“顶多被教育几句”的层面。

  为了确保公共停车位姓“公”,不妨充分利用好“秋后算账”机制,用好法律抓手。一方面,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引导力度,在让维护公共停车位成为自觉的同时,也多一份法律敬畏;另一方面,管理部门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和日常管理中,都应握紧法律抓手,依据法律对一些长期占用、屡教不改的商户和市民进行处罚和教育,让非法行为付出相应代价,让城市生活更加井然有序。(雨江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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