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要闻

惠州拟重罚破坏公园行为,涂鸦或罚500元

2017-12-27 11:19:30   来源:东江时报     阅读数:

位于市区江北的新湖公园,是附近居民休闲散心的好去处。 《东江时报》记者周楠 摄

位于市区江北的新湖公园,是附近居民休闲散心的好去处。 《东江时报》记者周楠 摄

仲恺潼侨公园融侨文化、茶文化、广场文化于一体。 《东江时报》记者周楠 摄

仲恺潼侨公园融侨文化、茶文化、广场文化于一体。 《东江时报》记者周楠 摄

  公园应划定声环境功能区、噪声限值,历史名园等专类公园禁止携带犬只或者其他宠物进入,在公园乱涂乱画、采摘花草、践踏地被等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日前,市园林管理局在该局官网发布关于征求 《惠州市公园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意见稿”)的公告,从立法目的、公园建设要求、保护范围、游园管理等多个方面对公园保护与管理进行了规定,并直面多个热点问题,比如公园跳广场舞、大声唱歌等噪音问题,条例意见稿要求公园内开展健身、娱乐等活动,应当按照划定的声环境功能区规定的区域、时间和音量限值开展活动,而针对公园经常出现的“到此一游”涂鸦现象,条例拟罚款200元至500元。

  公园应突出绿色化现代山水城市特色

  为了加强惠州市公园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增进公民身心健康。根据我市地方立法计划,近期,市园林管理局牵头组织起草了《惠州市公园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条例意见稿所称公园,是指向公众开放,以开展游览观赏、休憩康体、文化娱乐、科学普及等活动为主要功能,兼有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和防灾避险等功能,具有相应设施和管理机构的公共场所,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和街旁游园。

  条例意见稿提出,公园建设计划应当体现惠州独特的自然地理环境和人文历史景观特点,突出绿色化现代山水城市的特色。综合公园应当选址在人文、自然景观聚集地附近,方便公众游览观赏、休憩娱乐以及开展各类户外活动;社区公园应当选址在交通方便、公共服务设施集中的地方或街边以及大型居住区附近,合理设定休憩区、健身区;专类公园应当结合本地动植物分布状况、自然景观和历史人文资源,满足公众多样化需求;带状公园应当注重保持东江、西枝江和西湖等江、河、湖、溪、沥自然水系与历史城区相依共融的特色;街旁游园应当配置乡土园林植物,注重街景的艺术效果,设置供短暂休憩的设施。

  条例意见稿提出,公园实行分类管理,公园的类别及其名录由市、县(区)园林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已开放公园应向社会公示坐标位置及界域

  根据条例意见稿,公园应当划定保护范围,实施绿线管理,已建成开放的公园,应当向社会公示公园坐标位置及界域。

  在保护要求方面,条例意见稿提出,公园内建(构)筑物的高度、体量、立面、色彩及风格等应当与公园景观相协调。公园内已经建成的影响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公园规划和景观要求逐步迁出或拆除。在公园内施工的单位,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原有风貌以及周围植被和公园设施。施工结束后,及时清理场地,恢复环境原貌。

  条例意见稿提出要加强绿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绿地性质和占用公园绿地,不得破坏公园绿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因公益性市政建设确需占用公园绿地的,应当征求园林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和补偿。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公园绿地的,应当按照规定报园林主管部门同意,并到规划和国土部门办理手续。

  在管理与服务方面,条例意见稿提出,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公园内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做好公园内园路、广场、园林建筑与灯饰照明、雕塑小品、水景、标识系统、游乐健身、体育设施、公厕、科普设施等维护工作。

  这些行为将禁止

  1.禁止在公园涂写刻画

  条例意见稿提出,游人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园绿化环境及设施,遵守公园管理规定,服从管理。禁止在公园设施、树木、雕塑等上面涂、写、刻、画,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

  2.禁止犬只和其他宠物进入专类公园

  此外,条例意见稿规定,历史名园、纪念性公园等专类公园禁止携带犬只或者其他宠物进入,但盲人、肢体重残人士携带导盲犬、扶助犬除外。禁止犬只和其他宠物入园的公园,应当在入口的显著位置设置禁止标志。

  3.噪声超值停止使用乐器音响

  对公园的声音环境管理,条例意见稿则指出,公园应当按照国家声环境功能区分类的规定,划定安静休憩、健身、娱乐等区域,并在显著位置设置告示牌,明示公园功能分区、声环境功能区、噪声限值和开展相关活动的时间,引导游人在公园内相应的区域开展活动。公园内开展健身、娱乐等活动,应当按照划定的声环境功能区规定的区域、时间和音量限值开展活动。经监测噪声值超过规定音量限值时,应当降低音量,停止使用乐器、音响器材等。

  处罚

  损坏公园绿化罚3000元至5000元

  1 擅自改变公园绿地性质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每平方米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擅自占用公园绿地的,责令限期退出,恢复绿化,并按照每平方米处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2 在公园内违规使用高音喇叭和广播宣传车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 在公园设施、树木、雕塑等上面涂、写、刻、画的,以及采摘花草、践踏地被等行为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破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基、座椅、庭园灯、建筑小品、水景设施和绿地供排水设施等绿化设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设施造价的二倍处以罚款;损坏公园绿化的娱乐活动,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对组织者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焚烧物料,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条例意见稿有关规定

  资源保护

  公园内的人文资源和自然资源应当予以保护,以下内容应当重点保护:

  (一)东坡文化遗迹;

  (二)东征历史遗迹遗址;

  (三)东江纵队革命遗迹遗址;

  (四)东江民俗建筑遗迹遗址;

  (五)历史人物故居、墓庐和家祠等;

  (六)沿江沿湖自然景观、人文景观、防洪排涝和生态保育系统;

  (七)城市湿地生态景观;

  (八)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

  (九)其他需要重点保护的人文资源和自然资源。

  游园管理

  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携带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及其它危险品;

  (二)随地吐痰、便溺和乱丢果皮、烟蒂、口香糖、纸屑、快餐盒等废弃物;(三)在公园设施、树木、雕塑等上面涂、写、刻、画,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

  (四)采摘花草、果实和植物枝、叶、根茎,捕捉动物,践踏地被草坪,损毁花卉,破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基、座椅、庭园灯、建筑小品、水景设施、运动设施和绿地供电、给排水设施等;

  (五)损坏公园绿化的娱乐活动;

  (六)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焚烧物料;

  (七)从事赌博、封建迷信、邪教等违法活动;

  (八)其他违反公园管理规定的行为。

  相关链接

  下月25日前可提意见

  《惠州市公园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单位及个人)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征集截止时间为2018年1月25日,可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

  (一)传真方式。请将反馈意见传真至:0752-2682502

  (二)电子邮件方式。请将意见发送至:hzyljygk@163.com或563533317@qq.com

  (三)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到:惠州市惠城区下角南路9号园林大楼园林风景管理科,邮编:516001

  (东江时报记者侯县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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